许多此类平台为交易资产提供了一种机制来满足联邦证券法对‘证券’的定义。如果一个平台提供数字资产交易是证券,并作为联邦证券法定义的‘交易所’运作的话,那么该平台必须作为一个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要么就被禁止注册。在宣布这一消息后,比特币的价格下跌了10%,但其他美国当局和机构的声明与SEC有关加密货币是有价证券的说法并不相同。同样是在今年3月,纽约的一名联邦法官裁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可以将比特币和其他货币作为商品进行监管,使它们与黄金、石油和咖啡处于同一水平。
就联邦税收而言,虚拟货币将被视为财产。观察家们本以为美国对加密货币有三个独立的定义就足够了,然而还有另外两个机构则把加密货币当作是货币。美国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是美国财政部负责实施经济制裁的部门,它所参与的制裁包括对某些加密货币(如Petro)的制裁。在今年4月,该部门宣布将以与法定货币相同的方式对待“虚拟货币”,这使得任何处理了经济制裁范围内的加密货币的个人都要承担起诉责任。
我谈到了我在CFTC和SEC协调规则方面的立场。鉴于大量参与者在两个市场进行了双重注册,同时两机构有很多相重叠的政策,CFTC和SEC现在有一个真正的机会来协调冗余规则从而让市场参与者和监管机构处于更有利的地位。这些措施都是温和的、初步的,但鉴于美国证交会不再将比特币和以太坊等加密货币视为证券,它们至少缩小了美国加密货币的范围。尽管如此,它们仍然不是法定货币,当然这并没有阻止成千上万的美国人以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为支付手段。
加密货币具有独特的身份,因此它们不能与任何其他形式的投资活动或支付机制进行直接比较。这可以解释为什么该国政府还没有提出对或规定加密货币的明确的地位。即使英国是G20集团的一部分,加密货币投资作为一项投资行为在英国要征收资本利得税,但该国在今年三月份的文件中还是将加密货币定义为资产,而不是货币。
我们不认为加密货币是货币。相比之下,荷兰的一家法院于今年3月裁定,比特币可以被视为一种“可转让价值”,使其地位等同于财产。这与意大利经济和财政部在一份法令草案中正在研究的一个定义有些相似,该法令将加密货币描述为“数字表示的价值。。。。。。它可以用于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交换工具”。这种分类并没有把加密货币定义为货币或财产,但这一点在其他一些欧盟国家也有相似之处。例如,在拉脱维亚,国家税务局和拉脱维亚银行都宣称加密货币是一种“合约”支付媒介,它的地位次于货币,但在功能上与货币接近。
就性质而言,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它没有与货币等值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在市场上用作货币。尽管如此,同一份声明中也承认“比特币的买卖交易作为在互联网上买卖商品的一种方式“,同时鉴于政府没有试图禁止或阻止这样的活动,因此有可能这份声明默认加密货币是一种支付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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