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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不当得利比特币 - 币圈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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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jia 发表于 2022-11-3 11:16:56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起诉不当得利比特币篇11、诉讼中,徐金坤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反诉人易顺公司对被反诉人徐金坤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反诉人的诉讼请求是代偿款,而该代偿款纠纷的管辖依据已经由双方之间的《汽车按揭贷款担保服务合同》第十四条明确约定向北海仲裁委员会解决纠纷,而且反诉人易顺公司亦已经于2020年1月7日向北海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案号为2020北海仲字第13-24号,该案经北海仲裁委2020年3月23日、4月20日两次庭审,至今处于未结案状态,本案反诉人存在重复诉讼。另外,从案由角度来说,本诉是合同纠纷,针对要求易顺公司返还贷款产生的纠纷,与反诉的追偿权纠纷不同,不应一并审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合同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驳回反诉人的起诉!
2、民事裁定书。委托代理人:孙峰,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易顺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转换为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员褚衍萍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3、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双方签订的《汽车按揭贷款担保服务合同》第十四条约定了向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纠纷。在双方合同履行出现纠纷后,易顺公司向北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北海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并已进行了开庭审理。本案中,在首次开庭前,徐金坤、易顺公司均以《汽车按揭贷款担保服务合同》有明确约定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且均未在北海仲裁委员会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因此本案徐金坤的起诉、易顺公司的反诉,均应当驳回!
4、易顺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反诉人徐金坤立即偿还代偿款82元及利息;反诉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徐金坤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请求反诉人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为此被反诉人徐金坤与反诉人共同签订《汽车按揭贷款担保服务合同》,《合同》第7条第一款第二项约定“乙方未及时归还代偿款的,每日应按代偿款总额的万分之六支付利息”后被反诉人徐金坤于2019年10月28日与银行签订编号为“×××77”的《诸暨农商银行信贷业务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为157973元,还款分期为36期,分期付款手续费率为6%。然而,被反诉人徐金坤获得贷款后,并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反诉人承担担保责任。反诉人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代偿62元,2018年12月13日代偿2元,共计替被反诉人徐金坤代偿82元,用于垫付被反诉人徐金坤因逾期还款所积欠的信用卡逾期透支款项。2019年12月27日,证明反诉人为被反诉人徐金坤共计代偿2次,合计代偿82元。反诉人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反诉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反诉人徐金坤应就全部代偿款承担清偿支付责任并承担代偿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费用。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5、法官助理施水娇。委托代理人:金立强,浙江滔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街道康中路******!
6、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7、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浙0105民初15号。
8、徐金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易顺公司立即归还贷款157973元及利息损失7453元;以上暂合计165426元;判令易顺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份,第三人要求徐金坤向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并且由易顺公司提供担保,在第三人的要求下,徐金坤在系列空白合同上签字。2019年10月28日,诸暨农村商业银行放款157973元,并且当秒系统将该157973元转给了易顺公司。后易顺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北海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徐金坤承担代偿款82元及利息等,该案经北海仲裁委两次庭审。该仲裁中徐金坤提出2019年9月29日车辆已经登记在第三人名下,易顺公司按照2019年10月11日《汽车按揭贷款担保服务合同》约定主张代办申请贷款、贷款担保、上牌、过户、抵押、结清等事宜,然而事实上易顺公司并未履行上牌、过户、抵押等事宜,恶意占有徐金坤的贷款157973元,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和侵害原告合法权益,致使徐金坤不但没有拿到贷款157973元,也未能拿到约定所购买的车辆,还有可能背负易顺公司在仲裁委主张的代偿款债务等。为此,徐金坤特诉至贵院,要求判如所请!
9、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代书记员吴菲菲。
10、审判员褚衍萍。徐金坤针对易顺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答辩认为:答辩人徐金坤与本诉被告易顺公司间返还贷款157973元及利息损失的诉讼主张并非仅仅根据双方之间的《汽车按揭贷款担保服务合同》,而且事实上该《汽车按揭贷款担保服务合同》内容系答辩人签字后由被告单方后续添加。双方的该纠纷系基于系列合同关系情况下产生纠纷,并非仅仅依据《汽车按揭贷款担保服务合同》,故易顺公司主张根据该《汽车按揭贷款担保服务合同》约定由北海仲裁委管辖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这是其一。其二、易顺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书面提出本诉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显然已经超过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的规定。本案答辩人于2020年9月份向拱墅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期间与易顺公司经多次诉前调解,均未提出管辖权异议问题;本案于2021年1月4日正式立案后至2021年1月28日期间内,易顺亦未提出管辖权异议。退一万步讲,即使易顺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规定,本案拱墅区人民法院依然享有管辖权!

起诉不当得利比特币篇21、原告:徐金坤,男,1989年10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2、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3、法定代表人:樊君鹏!易顺公司亦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因原被告双方签署的汽车担保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如产生纠纷由北海仲裁委员会管辖,请求依法驳回徐金坤的起诉!
4、徐金坤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610元,予以退回。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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