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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通信协议篇11、二、TURN简介。在典型的情况下,TURN客户端连接到内网中,并且通过一个或者多个NAT到 详细

中国交易比特币所得 - 币圈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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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jia 发表于 2022-11-3 11:43:30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中国交易比特币所得篇11、二是为自用而收购不以犯罪论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购买赃物的目的是“自用”,即主要是处于生活中使用的目的而购买,如购买自行车、摩托车等用来自己出行,购买高压锅用来做饭等。一般情况下,购买生产资料,如机器设备等用于生产经营的,不能认定为自用,自用的范围应严格掌握在生活用品范围内。第二,所购买赃物的价值刚达到《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3000元至10000元的数额。“刚达到”,不能机械地理解为正好达到,而是超过不多。但如果数额超过50%以上,一般不认定为“刚达到”。第三,行为人认罪、悔罪,并且退赃、退赔的!
2、出庭公诉人:检察员陈定阳!结合法理和司法实践,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人是否与盗窃、抢劫、抢夺等上游犯罪分子通谋,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主观上分析判断,一看其是否明知上游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如果有证据证明掩饰、隐瞒行为人误认为上游犯罪所得是正常所得,那么,掩饰、隐瞒行为人虽然客观上起到了帮助上游犯罪人的作用,但因缺乏主观要件而不能对其定罪。二看其是否明知上游犯罪人犯罪的时间。如果上游犯罪既遂后才知道上游犯罪行为的,自然不能认定为与上游犯罪人通谋,如果事先知道上游犯罪行为,且在客观上实施了协助上游犯罪人完成犯罪的行为的,就可以认定为与上游犯罪人通谋。从客观上分析判断,即其实施的掩饰、隐瞒行为是在上游犯罪完成后还是在上游犯罪实施前或者实施过程中。如果掩饰、隐瞒行为是在上游犯罪完成后才介入的,需要结合掩饰、隐瞒行为人主观是否存在事先通谋故意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掩饰、隐瞒行为在事先、事中就起到了对上游犯罪参与、配合、协助的作用,那么,就可以认定其掩饰、隐瞒的故意产生于上游犯罪实施前或实施中!
3、1108号案例中,在本案中,被告人郭锐、黄立新在事前即与陈志清、郭宗伟约定对二人盗窃所得的赃物予以收购,虽然没有直接帮助陈志清、郭宗伟实施盗窃,但增强了陈志清、郭宗伟在盗窃时的心理安全感。被告人郭锐在交易时提供种类、数量相对应的假白酒,换取收购陈志清、郭宗伟从仓库所窃的真白酒的行为,更使陈志清、郭宗伟在盗窃时相信通过这种方法可以使其犯罪行为不被发现,对陈志清、郭宗伟的盗窃行为起到了精神上的帮助和推动作用,应当认定为盗窃罪的共犯!
4、第二,两罪的犯罪客体有所不同。洗钱罪位列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中,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同时也妨害了司法机关的职能活动,兼具妨害司法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位列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该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司法机关追诉犯罪的职能活动,也包含上游犯罪中的被害人对财物的合法权益。洗钱行为对于上游犯罪规模的扩大和犯罪的持续发生有着比普通犯罪更大的促进作用,社会危害性更大!
5、被告人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年◑◑月16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6、此罪与彼罪。在量刑时,除了以数额、次数等为主要标准,还应考虑其他犯罪情节!
7、行为人“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如果“其他方法”也构成犯罪的,应当如何定罪处罚,《解释》作出了规定。
8、第一,两罪的主要区分点是犯罪对象,也即上游犯罪的性质不同。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只限于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上游犯罪则是除此之外的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所有犯罪!
9、第三,具有《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
10、本文书有原始文件资料,。第二,行为人认罪、悔罪并且退赃、退赔。认罪、悔罪和退赃、退赔是并列关系,必须同时具备。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实践当中大多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在妨害司法秩序的同时,也侵犯了财产权益,行为人能够积极退赃、退赔,对于保护上游犯罪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和现实的意义。如果行为人只是口头表示认罪、悔罪,而没有实际退赃、退赔行为,或者虽然退赃、退赔,但拒不认罪、态度恶劣,仍需要判处刑罚的,都不适宜免予刑事处罚!

中国交易比特币所得篇21、具体案例分析。其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包括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犯罪中止、未遂、从犯、坦白等!
2、1101号案例中,孙洪亮事前与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分子通谋,犯罪过程中实施了帮助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第一,孙黎江身为黎光石化厂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买通门卫和工人,用空油罐车私自运走石化厂的一批白油,卖给孙洪亮获利,其行为属于监守自盗,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第二,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孙洪亮与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分子孙黎江事前有通谋行为:孙洪亮之前因为送油而多次从黎光石化厂拉油,其知道正规买油、拉油的手续和过程,当孙黎江向其提出私下以低价“卖”给其一批白油时,其明白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应当知道孙黎江所卖的白油是违法所得,在此情况下其同意购买这批白油,并提供了空的油罐车作为犯罪工具。在作案当晚动手之前,孙黎江又告知孙洪亮已经跟厂里的门卫、工人讲好了,命令门卫关掉监控,让孙洪亮放心。孙洪亮作为一个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应当知道“关掉监控”意味着什么,足以说明孙洪亮在事前就知道孙黎江是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白油,而其仍在事先与孙黎江商量相关事宜,表明二人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因此,孙洪亮事前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分子通谋,并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应当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
3、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1095号案例中,系近亲属,又系初犯、偶犯,且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将赃款全部退还给了被害人。符合《解释》中关于近亲属犯本罪,可免于刑事处罚的相关规定!
4、其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解释》对于近亲属之间犯本罪的处理作特殊规定,明确了司法实践中对亲缘关系的特殊处遇精神,有利于刑法发挥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同时,《解释》还设置了初犯、偶犯的条件,可以防止该项规定被滥用。此外还应注意到“近亲属”的认定范围不宜过窄。除了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6项规定的近亲属,即夫、妻、父、母、同胞兄弟姊妹外,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属于此处规定的“近亲属”。但是,叔、伯、姑、侄子或姨、外甥或表兄弟姐妹等关系,除非具有抚养赡养关系,不宜认定为“近亲属”!
5、明知财物系上游犯罪人犯罪所得,事先承诺收购,事后在上游犯罪现场收购赃物的,可以认定为与上游犯罪人通谋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行为是事后的帮助行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中的“犯罪”是指既遂犯罪。对于事前与盗窃、抢劫、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的,主观上明知盗窃、抢劫、抢夺等犯罪内容、危害后果而与其通谋,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对盗窃、抢劫、抢夺等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予以配合,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此时,其掩饰、隐瞒行为就成了盗窃、抢劫、抢夺等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当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可以根据其实际所处的地位、作用认定!
6、被告人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年◑◑月16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
7、《解释》第七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刑法第312条规定的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即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的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且规定数个罪名的托尼盖法律条文之间没有重合关系,即刑法理论中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8、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9、判断被告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坚持以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为标准。在量刑时,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对象、上游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作案手段、作案次数、犯罪数额等情节综合考量!
10、第三,两罪的行为方式有所差异。两罪的行为方式均是“掩饰、隐瞒”,但洗钱罪的表述是“掩饰、另一罪的表述是“掩饰、隐瞒的”。从字面意义上看,两者有所区别。洗钱罪由于其涉及妨害金融管理秩序和破坏国家经济安全的性质,所以侧重点在于掩饰、也就是俗话说的把“赃钱洗白”,披上合法的外衣。因此,两罪之间就发生了交叉,即使上游犯罪属于洗钱罪规定的七类上游犯罪之一,但是不涉及掩饰、按照罪行法定的要求和立法本意,仍应该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而非洗钱罪!
中国交易比特币所得篇31、首发于无讼作者何西文。两罪的主要区分点是犯罪对象,在行为方式和行为性质上的差异已经十分淡化,但这种差异还是存在的!
2、“总则性”规定。共犯的认定。第一,前提条件。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只能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犯罪情节一般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的,不适用免予刑事处罚!
3、其三,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这是兜底条款,目的是应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即不符合前两项条件,但又确实需要对行为人免予刑事处罚的!
4、福建省◑◑◑◑◑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陈◑◑于◑◑◑◑年◑◑月至2月间,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在安溪县,后在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资金转移至指定账户内,并从中获利。其中,被告人陈◑◑共接收、转移人民币(币种,下同(本文书还有1122字未显示)。
5、涉及到此问题的案例主要是1103号、1111号、1114号、1115号。
6、1094号案例中,被告人沈鹏、朱鑫波明知是犯罪所得的在赃物摩托车而予以介绍买卖和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沈鹏实施4起犯罪,涉案金额为16430元,朱鑫波实施3起犯罪,涉案金额为9800元,二人的罪行均属于本罪一般情节的行为。案发后,二人或积极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构成自首;或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构成坦白,均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二人在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同时,对于证实同案犯朱震峰的盗窃行为也有一定作用;此外,根据二人的供述,公安机关才能顺利将赃物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减少了被害人的损失。依据《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二人免予刑事处罚是完全可以的!
7、受理日期:◑◑◑◑年◑◑月25日!
8、本文对第四个争议焦点量刑情节、第五个争议焦点共犯的认定、第六个争议焦点此罪与彼罪进行分析!
9、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毕竟属于上游犯罪的事后帮助犯,在增加了一个法定刑幅度后,其最高刑期也就只是七年有期徒刑,整体上具有“罪小刑轻”的特点。对本罪的量刑不仅要符合刑法第312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当然要收到上游犯罪量刑情况的约束。在掌握本罪与上游犯罪的量刑时,应当统筹把握。对于符合《解释》第三条规定的五种情形的,依法认定为“情节严重”,以此发挥本罪的堵截性作用,遏制和预防上游犯罪的持续和扩大势头。同时在量刑上要与上游犯罪之间取得平衡。具体而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上游犯罪指向同一笔财物的情况下,对掩饰、隐瞒所得行为人的量刑必须要比上游犯罪人量刑轻一些,而且要适当拉开档次!
10、起诉书文号:安检六部刑诉227号!
中国交易比特币所得篇41、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刚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标准,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2、与上游犯罪的量刑平衡。辩护人白雍真、陈钦妹,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3、涉及到此问题的案例主要是1100号、1101号、1108号。
4、1099号案例中,虽然被告人李林认罪,但其半年内疯狂作案,购销来历不明的各类摩托车达26辆,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大。二审法院在充分考虑被告人李林的各种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后,依据《机动车解释》的规定,认定李林属于“情节严重”,一审适用法律不当,量刑错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改判李林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是恰当的!
5、量刑情节。《解释》设置专门条款,对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是考虑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社会危害性与上游犯罪相比较小,司法实践中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很高,为便于审判实践中适用,《解释》将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从数额、罪中情节、罪后情节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6、一是行为人为自用而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在本质上是构成犯罪的,但因犯罪情节较轻、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事后恢复性措施到位,而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虽然追究刑事责任但酌情从宽处理。这与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是具有本质区别的。在不作犯罪处理的情况下,需要适用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而不能仅适用《解释》第二条第二款!
7、1097号案例中,属于来路不明的物品,且iPhone4S在案发当时上市不足1年,仍以1000元的明显低价购得该收集,能够认定其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根据汤某本人的供述,在案证据也没有显示汤某有转卖牟利的可能。因此,应当认定汤某是为了自用而实施掩饰、隐瞒行为。又考虑到期其具有自首、退赃等清洁,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与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体现的对“买赃自用”从宽处罚的原则是一致的!
8、1098号案例中,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朱端银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情节严重”,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而上游犯罪人中罪责较大的主犯汤雨华也只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罪责相对小一点的主犯庄端军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对朱端银的判刑已经超过了庄端军,明显量刑失衡,二审在仍然认定朱端银属“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对其改判三年有期徒刑,是适当的!
9、适用程序:速裁程序、公开开庭!
10、1111号案例中,被告人李涛、曹某某明知加工的原油系非法收购所得,但仍采用将原油炼制为土柴油的方式出售获利,该行为使犯罪所得的原油性质发生了改变,妨碍了司法机关对窃取原油犯罪行为的有效追诉,从侵犯的法益来看符合本罪立法本意!
中国交易比特币所得篇51、1100号案例中,就本案而言,收赃人孙善凯明知其拟要收购的物品应该系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仍制定相应的型号并允诺低价收购,应认定为事前通谋盗窃行为,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2、涉及到此问题的案例主要是1094号、1095号、1096号、1098号、1099号。
3、1103号案例中,被告人姜某明知系他人受贿犯罪所得的现金而藏匿在别墅房中,后又交给他人转移,但姜某只是对其丈夫受贿所得的现金、银行卡等实施了物理意义上的窝藏、转移行为,行为的实质在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实物本身,而非掩饰、不涉及资金形式的转换或转移,如将现金转换为他人名下的银行卡等,故姜某的行为仍应限定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普通赃物犯罪的范畴里!
4、1096号案例中,首先,张兴泉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车辆而购买,被盗车辆是197820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符合免予处罚的前提条件。其次,案发后,张兴泉认罪、悔罪并主动退还所购买的车辆,符合了免予刑事处罚的第二个条件。最后,案发后张兴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同时具备了三个条件。此外,《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刚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标准,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被告人张兴泉所掩饰、隐瞒的财物价值并非刚达到入罪数额标准,不能适用该规定。但是该款规定所体现的对掩饰、隐瞒行为人买赃自用从轻处罚的原则在本案中仍然适用。本案证据证实被告人张兴泉购买赃车确系自己生活所用,虽然小轿车不像自行车、但相对于购买赃车专卖牟利,或者用于生产经营等的行为人俩来讲,张兴泉买赃车自用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在量刑时也需要一并考虑!
5、公诉机关:福建省◑◑◑◑◑检察院!
6、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分。
7、指控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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