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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伦外汇:P2P爆雷乌云之下:私募机构与P2P平台的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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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8-8-9 17:04:33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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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金融圈内,网贷、资管行业雷声不断,已有4508家P2P平台发生严重程度不同的各种问题。
互金平台接连爆雷,恐慌的情形蔓延至私募机构,因为从表面上看,私募与P2P有很多相似点,比如,单是公司名字就挺像的,比如“XX财富”“XX投资”让很多投资心理略有慌张。但从如果了解了两种机构的本质,就不慌了。因为完全不同。


P2P与私募的本质区别


P2P也称点对点网络借贷,最典型的P2P业务其本质是一种居间关系,即P2P公司作为中介机构,促成借贷双方借贷关系的订立,并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为获取财务回报进行投资活动设立的投资基金。中国基金业协会将私募基金按投资标的不同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其他类私募基金。
对于投资于二级市场的私募机构来说,投资的市场是被中国证监会明确规定的,必须是有公开交易的股票、债券、期货、外汇交易等。其他类私募基金投资于艺术品、红酒等,债类的基金现在协会不予备案,所以容易被混淆的是私募股权基金,也就是投资与一级市场的私募机构。
从本质上来讲,P2P的关系中有三方,投资方(实际是借款方),贷款方和平台方。平台方提供信息服务,两个P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即借贷关系。在此关系中,平台方只提供信息服务,风险实际上应该由借款方承担。与此对应,P2P平台是收取双方或单方的手续费为盈利目的,在性质上属于信息中介。当然,但现实中往往不是这样。
私募基金也存在三方主体,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和融资方。投资者将资金委托给管理人管理,管理人将资金投资于融资方,取得融资方的股权,投资者与管理人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出资关系),管理人与融资方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投资关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是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将基金投向融资企业的股权,并对融资企业实施有效的投后管理,帮助融资企业成长以达到上市或被并购的目标,私募基金退出实现收益并将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在性质上属于一种投资工具。
在此关系中,管理人是专业的资产管理方,与投资者是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关系,双方将按约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基金有超额收益,管理人可分得业绩报酬;如果基金亏损,双方将共同承担;如果基金亏损超出了承受的底线,GP(普通合伙人,可以理解为机构方)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两种机构的监管门槛


私募公司经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后,依法可以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发行产品,证监会和中基协对私募公司的经营行为有严格的要求,例如不得采用公开宣传的形式,必须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万等。这些条件与非法集资是相背离的。
其实,正常经营的P2P公司一般也不构成非法集资,关键在于其与投资者之间为居间关系,如果只作为一个中介结构,并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就不存在非法集资的现象。但是一旦P2P公司出现“自融”,其本身作为借贷关系的借款方,就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且在监管方面,私募基金有着明确的严格监管要求不同,P2P行业则没有明确的监管组织体系。
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向基金协会备案,备案通过后才能开展业务,目前备案难度很大;单是律所的“法律意见书”一项就要花费机构大量的精力。登记通过后,协会机构人员的基本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P2P平台则要求向地方金融办备案登记。但此备案登记不构成对P2P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的标准较为严苛,第一个要求就是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对于投资者的资产设有标准,而P2P的投资者相对私募机构的投资来说相对宽松。
两种机构运作的风险不同


对于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方面,每一笔投资业务代表着投资业绩,其后的超额收益又关系着基金机构的收入,因此,私募基金的运行机制都有很强的纪律性,和严谨性。毕竟弄不好不仅不赚钱,还砸招牌。
而P2P的风险更多的来自P2P平台本身,一是平台本身的道德风险,会否卷款跑路或将资金转移至关联公司形成自融,最终资金去向不明。二是与私募公司对投资项目的尽调不同,平台本身的风控措施很难控制融资方的道德风险和信用风险。
基于中国法律规定,私募管理人并不能直接接触资金,从而杜绝了卷款潜逃的危险,而很多P2P也对外宣称是由第三方存管,但真正落实情况无从得知。
两种机构对于“自融”行为的限制
对于P2P公司自融行为,监管部门持严厉禁止态度。银监会于2016年4月13日印发的《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P2P公司“不得触及业务红线”,即设立资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明确禁止了P2P公司的自融行为。
而对于所谓的私募基金“自融”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照《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的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而是擅自将其用于其关联方的经营,这种情况是明确禁止的。
第二种情形是,按照《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的约定,募集资金的用途原本就是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的经营。
现实中,第二种情形的私募基金“自融”并不罕见。例如,部分房地产公司为解决资金问题而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私募基金,并将募集资金用于认购其关联公司的股权,这就属于前述第二种情形的私募基金“自融”。
第二种情形的私募基金“自融”,即按照《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的约定,募集资金的用途原本就是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的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只是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规定依法履行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披露等义务,并向投资人充分揭示风险。
随着金融行业监管的愈发严格,各城市都停止了含有“投资”“金融”业务的企业注册,私募管理人的登记流程月越来越繁琐,私募牌照的备案通过率将越来越低。所以,能做备案的投资者真的要趁早。


Rubix FX是澳洲投行集团Gleneagle的海外商用名。Gleneagle是2008年在澳大利亚注册的金融全产业链资管平台,旗下主要业务分为Gleneagle Securities (格伦证券)以及Gleneagle Asset Management (格伦资产管理),细分业务范畴涉及私募股权,地产基金,海外并购,保证金交易,二级市场,债券交易等数十个金融板块,历史总管理规模超20亿澳币,总计服务(投资)近30,000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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