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的指导下,厦门证监局始终将适当性管理作为投资者保护的重点工作,多措并举督促辖区经营机构严格落实适当性管理各项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辖区经营机构的指导力度,落实《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规定,厦门证监局整理了本辖区对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政监管措施、全国性投资者适当性纠纷案例以及典型司法判例,分发辖区经营机构与广大投资者,一方面, 督促“卖者尽责”,压实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行业适当性管理水平;另一方面,提高投资者对“买者自负”的理解,树立理性投资、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
在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的指导下,厦门证监局始终将适当性管理作为投资者保护的重点工作,多措并举督促辖区经营机构严格落实适当性管理各项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辖区经营机构的指导力度,落实《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规定,厦门证监局整理了本辖区对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政监管措施、全国性投资者适当性纠纷案例以及典型司法判例,分发辖区经营机构与广大投资者,一方面, 督促“卖者尽责”,压实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行业适当性管理水平;另一方面,提高投资者对“买者自负”的理解,树立理性投资、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
案例 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 规范销售基金产品
某银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行为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1.未每半年对基金销售业务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2.采用问卷方式了解投资者信息,未涵盖其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以及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3.评估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时,未考虑投资者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等因素;4.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个别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提供的资产证明不足以证明其为合格投资者。该行被厦门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提示
1.《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九)其他必要信息。
3.《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综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4.《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文章来源:投保之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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