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按照《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期货经营机构接受交易者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以自己的名义为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交易者承担;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经纪业务,不得接受交易者的全权委托。期货公司的权利义务主要由《期货经纪合同》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按照《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期货经营机构接受交易者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以自己的名义为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交易者承担;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经纪业务,不得接受交易者的全权委托。期货公司的权利义务主要由《期货经纪合同》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期货公司的权利
一是选择交易者的权利。期货交易具有高风险特点,期货公司在接受交易者委托时,可以对交易者情况进行审查,并依据交易者适当性的相关要求,对交易者进行评估,之后决定接受或是拒绝委托。评估结果不构成对交易者的投资建议,不构成对交易者的获利保证。交易者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二是报送交易者信用风险信息的权利。根据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共享管理规则》的规定,当交易者出现信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中所列信用风险情形时,期货公司有权将此类信用风险信息报送至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按照交易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使用和管理此类信用风险信息。
二是报酬请求权。期货公司在为交易者提供服务后,有权要求对方支付佣金。期货公司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定和市场状况,确定收取佣金的标准。另外,交易者账户保证金的利息一般不返还给交易者,将其视为期货公司获得报酬的一部分。
三是管理交易者账户的权利及冲抵权、强行平仓权和合同解除权。期货公司有向交易者收取保证金、调整保证金收取比例的权利,当保证金不足且未及时追加时,期货公司有权对交易者强行平仓、停止接受委托、解除合同等。
四是请求交易者接受期货交易后果的权利。交易者与期货公司之间是合同法上的行纪关系,交易者应当承担期货交易的后果。
期货公司义务
一是公开的义务。期货公司应当如实向交易者告知期货交易的性质及风险,向交易者普及期货知识,必要时对交易者进行培训,向交易者公开自身的资信和业务状况,如实回答交易者咨询。另外,还要向交易者提供市场及行情信息,反馈交易者委托事项进展情况,向交易者提供交易结算报告等账目。
二是遵从交易者指令的义务。交易者可以互联网、电话、书面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货公司下达交易指令。
三是遵守期货交易规则的义务。该项义务内容广泛,总的来说,是要求期货公司不得为自己利益而牺牲交易者利益,或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给交易者造成损失。
四是交付与转移义务。期货公司代为买卖所取得的盈利或实物应当转移给交易者。期货公司不得与交易者约定分享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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