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金融知识普及月 | 可转债投资修炼手册系列:了解可转债的转股
近期,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业务规则。为了更好地帮助投资者了解可转债的特点和沪市可转债新规要求,知悉投资风险,在证监会投保局的指导下,上交所联合央广经济之声,开展可转债专题投教活动。
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了解可转债的转股》。
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如果投资者选择转股,则在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可转债进入转股期后,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报要素应当包括证券代码、转股数量等,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报要素还应当包括转股价格,且投资者申报的转股价格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有效转股价格一致的为有效申报。
投资者当日买入的可转债当日可申报转股,可于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转股申请。
上市公司修正转股价格,信息披露方面有什么要求?
无论是否修正转股价格:
1.上市公司应当在预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5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
2.在转股价格修正条件触发当日,上市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修正转股价格,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修正或者不修正可转债转股价格的提示性公告,并按照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的约定及时履行后续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未按本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本次不修正转股价格。
上市公司决定修正转股价格的:
应当及时披露转股价格修正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修正前的转股价格、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修正转股价格履行的审议程序、转股价格修正的起始时间等内容。
上市公司不修正转股价格的:
下一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期间从本次触发修正条件的次一交易日重新起算。
上市公司在可转债转股期结束的20个交易日前,应当至少发布3次提示性公告,提醒投资者可转债将在转股期结束前的3个交易日停止交易或者转让的事项。